项目名称 | 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储配站在役装置安全现状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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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简介 | 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成立于1997年4月30日,住所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明月南路109号,现任法定**人为金铁龙,注册资本9000万人民币,经营范围许可项目包括燃气经营,燃气汽车加气经营,发电业务、输电业务、供(配)电业务,建设工程施工,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在许可**期内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和许可期限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储配站位于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锦绣大道以北、华锦路以东,站内设有2台105.23m3地上卧式LNG储罐,气化量18000Nm³/h,供气范围主要为宜春市范围内城区居民用户、机关学校食堂、餐饮、宾馆、酒店等服务用户以及工业用户。公司于2022年3月31日取得了燃气经营许可证延期,**期3年,许可证编号:赣202208010001G,许可证**期限至2025年3月30日。 根据《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年版,十部委2022年第8号公告修改), 该项目涉及危险化学品天然气、四氢噻吩、压缩氮气及柴油,项目不涉及剧毒化学品、 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化学品,天然气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项目LNG储存装置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 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根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修正[2021])、《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令第583号,***令第666号修改)及其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特委托江西通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对其天然气储配站进行安全现状评价。接受委托后江西通安安全评价有限公司组成评价小组,通过对企业提供的有关资料进行分析和实地的勘查,对在役装置的危险及有害因素进行识别与分析,运用现代安全理论和分析评估方法进行了定性、定量评价,对企业现场存在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安全评价通则》(AQ8001-2007)、《燃气系统运行安全评价标准》GB/T50811-2012的要求,编制完成本安全评价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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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联系人 | 涂禹 | 联系电话 | 18770511333 | ||
项目组长 | 赵娟 | 技术专家 | —— | ||
报告编制人 | 赵娟、陈嘉鸣 | 报告审核人 | 邬长福 | ||
技术负责人 | 黄伯良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陈嘉鸣、宋明、刘赟 | ||
过程控制负责人 | 刘赟 | 参与评价安全评价师 | 赵娟、陈嘉鸣、宋明、朱汝 | ||
现场工作人员 | 赵娟、陈嘉鸣 | ||||
主要任务 | 1) 检查安全设施、措施是否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规范。 2) 检查安全设施、措施在生产运行过程中的**性。 3) 检查审核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从业人员的培训、取证情况。 4) 检查审核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及安全生产管理制度,事故应急救援预 案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5) 对危险、有害因素辨识与分析,划分评价单元,进行定性定量评价。 6) 对评价项目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和改进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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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工作时间 | 2024.11.8 | 报告提交时间 | 2025.3 | ||
其它 |
通过对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储配站的危险、有害因素辨识和定性、定量评价结果如下∶ 1、主要危险、危害因素辨识结果 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储配站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主要危险有:火灾与爆炸、容器爆炸、中毒窒息、触电、机械伤害、高处坠落、物体打击、**伤害、淹溺、灼烫等,存在的主要危害因素有: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噪声、高温等)等,同时存在人为失误和管理缺陷。应重点防范的主要危险为火灾与爆炸、容器爆炸。 2、危险化学品辨识结果 经辨识,该储配站涉及的天然气、四氢噻吩及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天然气属于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和特别管控危险化学品,不涉及监控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剧毒化学品和高毒物品等危险化学品。 3、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结果 根据《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辨识》和《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2011)(40号令)得出结论如下:该公司LNG储罐区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其余生产单元及储存单元不构成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 4、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辨识结果 根据《**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1] 95号、《**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名录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 12号进行辨识,该天然气储配站不涉及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工工艺。 5、作业条件危险性分析结果: 液化天然气的储罐区、调压计量气化加臭区、卸车区、变配电、厂内运输、消防水池作业等单元。等单元危险程度均为“一般危险,需要注意”或“稍有危险,可以接受”级别。作业条件相对安全。 6、危险度评价结果:工艺装置区等级为Ⅱ级,危险程度为中度危险。LNG储罐区等级为Ⅰ级,危险程度为**危险。 7、事故后果预测结果:本报告采用中国安全生产科学研究院研发的重大危险源区域定量风险评价(CASST-QRA)软件对可能发生的危险化学品事故进行预测,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储配站LNG储罐容器整体破裂,发生BLEVE灾害模式后果*大,*大死亡半径为 139m,重伤半径为 213m,轻伤半径为 369m。 8、多米诺效应分析结果:该公司LNG储罐发生容器整体破裂引发的 BLEVE 事故的多米诺半径*大,为 125m。多米诺影响半径内除西侧外,北、南、东等方位均*出厂界范围,覆盖范围内的厂区南侧和东侧外现状为林地,覆盖内厂区北侧涉及一游乐园建筑物,发生其他事故引发的多米诺半径南侧会*出厂界,其他范围均位于厂界内。企业已准备整体搬迁,新厂选址已确定。现有场站在搬迁前应把LNG储罐作为重点防控目标,加强LNG储罐的管理,定期对远传仪表、控制阀门、控制系统、可燃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等进行检查维护保养,定期调试校准,保障仪表及控制系统正常**。 9、采用安全检查表评价法对该储配站周边环境、总平面布置、站内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站内交通、LNG卸车、储罐、气化装置、加臭装置、调压装置、安全附件、工艺设备、管道、自动化控制等供配电、给排水、消防设施、供热装置、安全管理、“两重点一重大”安全措施及安全管理进行定性评价,不符合项共2项,其他均符合**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企业对不符合项已整改完成,安全条件符合燃气储存经营的安全要求。 (2)该储配站涉及“两重点一重大”,采取了首批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安全措施和应急处置措施,站内LNG罐区构成四级重大危险源,采取的重大危险源安全技术和监控措施符合相关要求。 (3)根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建城〔2014〕167号发布,建城规〔2019〕2号修改)制成安全检查表对该单位的经营条件逐一检查,检查结果符合要求。 (4)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燃气经营安全重大隐患判定标准》的通知》(建城规[2023]4号)要求,对该项目重大隐患情况进行检查,不涉及重大隐患。 评价结论 综上所述,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储配站选址和总平面布置合理,建构筑物间的防火间距、耐火等级等符合标准规范的要求,LNG卸车、储存、加臭、气化调压计量等装置采用成熟的工艺和设备,本质安全程度较高;公司制定了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均取得了相应的考核合格资格证书,能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公司对现场存在事故危险的设施和场所采取了合理可行的防护措施和科学的管理,使生产过程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能得到**控制。该项目安全设施符合**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企业对现场存在的安全问题进行了整改,主要的安全缺陷消除。 综合结论:宜春深燃天然气有限公司天然气储配站的安全条件符合燃气安全运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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